跳到主要內容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東縣鹿野鄉瑞源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1年9月20日修訂

民國106年9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108年8月29日 修訂

第1條 

本委員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設置,全銜為「臺東縣鹿野鄉瑞源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校園性別案件。

六、規劃及建議學校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有關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採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任期一年(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卅一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綜理會務之推動。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並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校園性別案件時,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調查。

本委員會接獲申請或檢舉疑似性別案件時,應於廿四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責任通報)』及『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通報(社政通報)』。

本委員會處理前項申請或調查案件,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敘明理由。

第7條 

本委員會所擬之實施方案,其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編列相關經費預算支付。

第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