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臺東縣瑞源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第一章總則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每年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鼓勵及遴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假登記。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將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
一、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ㄧ、本規定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規定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者。
二、學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學務組應循校安系統向本縣教育處通報。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組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校長,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組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四、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組提出: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組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一、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組於收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二)學務組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三)學務組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組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學務組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六)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七)性平會得依本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為原則。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八)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九)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學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本校性平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九)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一)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二)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三)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組申復。
(十四)學務組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五)性平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六)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七)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八)性平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十九)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二十ㄧ)學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二)輔導老師、人事室應依本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本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第五章附則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本防治規定由本校性平會審議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