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臺東縣瑞源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臺東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三)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評量內容

   (一)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1.學習領域評量:由各學習領域任課教師依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之達成與否、學生的努力程度、學習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生的出缺席情形、獎懲記錄、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來進行評量。

   (二)本校各領域任課教師應依照課程綱要之能力指標,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共同擬定各領域內之評量項目,各領域評量項目至少三項,至多不超過八項為原則。

   (三)任課教師應於課程或教學計畫中敘明每項評量項目所採用的評量方式,必要時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

三、評量方式

   (一)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筆試為原則,平時評量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二)本校定期評量每學期次,日期於學期開始前學校的行事曆中明訂之。

         定期評量占總學期成績之30%,平時成績占總學期成績之70%

   (三)學習領域的評量方式:各領域任課教師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多元的評量方式。

   (四)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量方式: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導師於平日應盡量觀察學生各方面之行為表現,並適時記錄之。

   (五)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應依其學習之優勢,彈性調整評量方式。

四、評量紀錄處理原則

   (一)成績評量應依照各領域之評量項目來記錄,成績評量紀錄兼顧量化紀錄及文字描述。

   (二)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由各班級導師辦理。

   (三)學生成績評量之量化紀錄得依各領域評量項目以百分制計之,至學期末則依下列基準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每學期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記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成績等第、出勤情形及獎懲記錄等。學生如對成績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單之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校學生之學期成績報告單格式由教導處訂定統一格式,並應包括學生在各學習領域之表現與日常生活表現,呈現方式如下:

         1.學習領域表現:包括各領域評量項目之表現及各領域之整體表現。各學習領域之評量項目或整體表現均以等第呈現。教師得視需要以文字描述表達學生在各學習領域之整體學習表現或提供學生具體建議。

         2.日常生活表現:包括「出缺席情形」與「日常行為表現」(含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校外特殊表現)兩部分。日常行為表現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化。

   (六)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永久保存,以備學生日後查詢或申請成績單之用。 學校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七)因故無法參加評量之學生,除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人為因素外,一律參與學校辦理之補考,補考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參加補考:

          (1)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2.未經准假無故缺考者,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各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查委員會審核,未達行為檢核項目「大部分符合」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由學校進行專案輔導。

   (九)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101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其畢業總成績在學習領域評量有四個領域評為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2.101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研議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由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置委員5人,由教師及行政人員代表等組成之,並將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