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書.pdf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個人使用).pdf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法人或團體使用).pdf